张家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年(***)N-氨甲酰谷氨酸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23-1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年(***)N-氨甲酰谷氨酸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年**月**日-***3年**月**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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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张家界经济开发区创业中心***室
邮编:******
*、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张高新环审〔****〕**号 |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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