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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常山县财政局关于常山县物联智能感知融合赋能平台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浙江 衢州市
中标信息
发布时间:2024-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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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8
中标 | 衢州市常山县财政局关于常山县物联智能感知融合赋能平台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招标详情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常山县物联智能感知融合赋能平台项目 

*、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

地 址:衢州市衢江北路 1 号

被投诉人:浙江*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常山县大数据中心)

地 址:常山县紫港街道富足山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区*楼(迅鸿国际旁)、常山县紫港路 2 号县行政服务中心东侧附楼*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衢州市白云中大道 ** 号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
 


*、基本情况

投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对常山 县物联 智能感知融合赋能平台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 **** 年 5 月 ** 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 年 5 月 ** 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详见***文件)
 

*、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经本机关查明1.本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浙江*越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受*************(常山县大数据中心)委托,**** 年3 月5 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项目总预算 ******* 元。**** 年3 月** 日发布更正公告,**** 年 4 月 ** 日开标、评审。**** 年4 月**日发布结果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标价*******元,采购合同尚未签订。4 月 ** 日投诉人对本项目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质疑,并于当日又发了补充质疑函,5 月6日被投诉人针对质疑事项作出书面答复,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2.本项目总共有 6 家投标人参加投标,最低报价为*******元,*********报价为******* 元,评标委员会在报价符合性审查中没有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而要求投标人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的行为。3.招标文件 ***、** 页中,▲5.1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供应商报价不得低于以下报价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低于或不响应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含基本设备费、专线费用、系统对接费用、安装调试费、检测、验收、会务费、差旅费、服务费用、税收、采购代理费用等全部费用。5.2投标相关报价明细表填写时应详细注明该表列举的费用及分项清单。5.3 投标人必须按第*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开标*览表(统*格式)的内容填写**及其他事项。4.招标文件第*章招标内容及要求1.2 分项服务要求1.2.6 设备利旧服务的内容见下表。(***文件中)5.招标文件第*章评标原则及办法评分标准第5项内容见下表。(***文件中)6.招标文件 *** 页,填表说明:1、对采购文件有任何偏离(包括正偏离及负偏离)均应汇总并填写在此表中,不填写此表视作完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2、此表可在不改变格式的情况下自行制作。3、本偏离表的负偏离情况应与技术参数评分项*致。7.招标文件 *** 页,开标*览表说明:1.报价*览表中报价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项目投标价含基本设备费、专线费用、系统对接费用、安装调试费、检测、验收、会务费、差旅费、服务费用、税收、采购代理费用等全部费用。2.此栏内投标报价应与附件 7-1“投标分项报价表”中总计价相*致。8.*********报价文件**-** 页报价明细表中品牌型号*栏共有 ** 项报价内容。品牌填写为“大华”共**处,品牌填写为“移动”共 3 处,品牌填写为“国产定制”共**处,规格型号填写为“定制”共 ** 处,规格型号填写为“移动”共3 处。报价明细表 1-** 项为软件开发类业务,**-**项为配套服务器租赁业务,** 项为交换机购置,其余为服务内容。商务技术响应文件 ****-*** 页技术参数表品牌型号填写情况与报价文件中报价明细表相同。9.*********报价文件对采购文件第*章招标内容及要求 1.2.6 设备利旧服务没有进行报价,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参数表对 1.2.6 设备利旧服务没有进行填写,商务技术响应文件技术偏离表对 ** 项分项服务内容进行填写,都填写为“无偏离”,没有填写 1.2.6 设备利旧服务。**.5 月 6 日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组织相关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诉人的质疑函进行协助答复。 
2、处理结果:本机关认为(*)关于投诉事项 1。经查,本项目有效投标报价5家,*********报价 ******* 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报价 ******* 元;常山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报价******* 元;杭州思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报价*******元;杭州康胜科技有限公司报价 ******* 元,*********报价排名第 4 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在评审阶段,评标委员会没有认为*********的报价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未要求提供报价合理性证明。在质疑阶段,原评标委员会成员于5 月6 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答疑时答复意见:现场评定认为*********报价未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无需要求该公司提供合理的报价依据,以说明报价的合理性并提供佐证材料。另,本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投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作为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政府采购法》没有低于成本价作无效投标之规定。故,根据现有证据材料,认为投诉人的“异常低的中标**”“实际成本远高于被投诉人的中标**”“带来严重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使用隐患”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 2、3。投诉事项2、3都反映了同*个问题,即投诉人认为*********投标文件中品牌型号大量填写“大华定制”“国产定制”,未具体说明产品品牌型号,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构成“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并要求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其投标文件与所提供的检测报告进行查验,以辨别真伪。经调查,*********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明细表、技术参数表中确大量使用了“国产定制”“大华定制”对品牌和规格型号进行描述。对于“大华定制”“国产定制”是否构成“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本项目采购内容为常山县物联智能感知融合赋能平台服务,涉及部分服务器、交换机、流量探针、数据库加密等产品的供应,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投标人必须填写产品的品牌及规格型号,仅在投标报价明细表中载明“品牌(如有)、规格型号(如有)”,导致投标人对品牌、规格型号的填写规则理解不*,进而导致响应时的写法不*。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第*款规定,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投诉人认为*********投标文件 “不符合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的依据不充分。投诉人所提出“定制产品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品牌厂商鲜章、核实检测报告”等的诉求,均是为了查验*********提供的产品是否符合其“大华定制”“国产定制”的响应承诺。我们认为,供应产品以及查验产品是否符合响应承诺属于合同履约阶段的工作,投诉人的该项诉求本质上属于对*********的履约能力和质量的质疑,该阶段采购人负履约验收主体职责,按照相关采购合同执行,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由相关职责部门负监管责任。且考虑到避免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品牌厂商证明、授权等资料明确被禁止作为资格条件,也不鼓励作为评审因素,只需供应商作出承诺。相似地,在质疑投诉阶段无厂商证明并不必然等同于*********存在弄虚作假的主观故意,也就是品牌厂商是否出具书面证明与*********是否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要求*********在质疑投诉阶段提供证据证明其具备实现响应承诺的能力缺乏合理性。被投诉人“所涉及检测报告、功能截图、定制产品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即可,可邀请贵公司对履约阶段进行监督和参与验收”的质疑回复,并无不妥。对于检测报告招标文件要求视频存储服务器、数据库加密产品投标时提供承诺书,中标后** 个工作日内提供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检测报告。投诉人针对上述设备要求验证“检测报告中的规格型号是否与其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大华定制、国产定制产品的规格型号相符”。经调查查明,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日期为 **** 年 4 月** 日,可推算上述检测报告最迟提交日期为 **** 年 5 月 9 日,被投诉人于****年4月**日收到质疑函,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号令)第**条规定,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被投诉人于 **** 年 5 月 6 日进行了回复,*********于 **** 年 5 月 7 日提供了相关的检测报告。从上述时间节点可知,被投诉人在质疑回复阶段难以完成对上述检测报告的验证。故,投诉人质疑回复“所涉及检测报告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即可”,并无不妥。投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条、***条作为投诉事项的法律依据,属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 2、3 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关于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在报价明细表中未能全面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存在明显采购内容缺项,即未对“设备利旧服务”进行报价,投诉人据此要求被投诉人核实其投标文件中的偏离表是否有同样的填写不完整情况,如有,则属于未实质性响应,存在招标文件商务技术评分标准中“服务要求指标”条款所述的“缺漏项”情况,应当予以扣分。又在投诉阶段新提出对*********在报价明细表中缺漏交换机技术参数事项的投诉。报价漏项事项。经核实,*********在报价明细表中未对“设备利旧服务”进行报价。但,招标文件***、**页中写有:“▲5.1 投标报价……含基本设备费、专线费用、系统对接费用、安装调试费、检测、验收、会务费、差旅费、服务费用、税收、采购代理费用等全部费用”,招标文件***页中报价文件开标*览表中说明1也有相同的描述。故,被投诉人的“列明及未列明部分均包含在本次报价中”的质疑回复并无不妥。设备利旧服务偏离表、技术参数表未填写扣分事项。经核实,*********投标文件中偏离表、技术参数表对设备利旧服务内容均没有填写。根据招标文件*** 页附件6填表说明1:“对采购文件有任何偏离(包括正偏离及负偏离)均应汇总并填写在此表中,不填写此表视作完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5月6日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助答疑时按此条规定认为“未在《偏离表》中进行填写”,则“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偏离情况”。综合招标文件和项目需求,本机关认为,利旧设备由采购人提供,其品牌、型号等参数在招标文件中已明确列明,投标人是否需要与其他设备*样在偏离表、技术参数表中重复响应*遍值得商榷,不用重复响应的理解也在情理之中,招标文件也没有针对这*特殊情况进行明确。又,招标文件中“不填写此表视作完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表述,如将“不填写此表”包含“部分不填写此表”,则就不存在缺漏项问题,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也认为“未在《偏离表》中进行填写”,表明“完全符合采购文件的要求,不存在偏离情况”。故,结合现有证据材料、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响应情况以及评标委员会评审情况等,我们认为对偏离表、技术参数表漏写设备利旧服务内容“予以扣分”的依据不充分。交换机设备在偏离表、技术参数表中删除部分技术参数事项。经查,*********投标文件中报价明细表、偏离表、技术参数表删除了招标文件中*** 页网络构建服务第2点中“交换容量≥*******,转发性能≥*******,若存在双重指标,以最小值为准;配置≥** 个*兆电口和≥4 个*兆光口;要求产品的 *** 表≥***、路由表≥**、***≥**、设备内存容量≥****、*****≥****;支持**** 静态路由、*****/**;支持 **** 静态路由、*****;支持******/**,******;”的内容,并在偏离表中“是否偏离栏”中填写“无偏离”。但,该事项在提起投诉前投诉人没有依法进行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号)第**条之规定予以驳回。另,本机关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是,本项目属于服务附带部分货物租赁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考虑到这*特殊性,未对所涉货物的品牌及规格型号的填写规则作出明确规定,导致投标人对品牌、规格型号的填写理解不*,进而导致响应时的写法不*。*是,招标文件P** 页偏离表下方备注中“填表说明1、对采购文件有任何偏离(包括正偏离及负偏离)均应汇总并填写在此表中,不填写此表视作完全响应本采购文件要求”的表述,与招标文件P** 页技术资信分评分标准第5项“★重要指标每负偏离或缺漏*项扣2 分;其他指标每负偏离或缺漏*项扣 1 分,扣完为止”的表述有歧义,采购文件*方面规定不填写视作完全响应,*方面又规定缺漏扣分,存在矛盾,导致供应商作出了不同的响应。*是,与其他分项设备服务不同,设备利旧服务相关设备由采购人提供,对于设备利旧服务在偏离表和技术参数表中是否需要填写以及不填写是否扣分也没有作明确规定,造成供应商作出了不同的响应。招标文件违反《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 号)第**条第(*)、(*)项之规定,依法应予纠正。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是,*********投标书中对产品规格型号描述大量使用“国产定制”“大华定制”这种“含义不明确”的表述,虽然没有证据证明其违反相关规定,但这种“含义不明确”的表述确有可能对项目的后续履约带来很大不确定性,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中发现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含义不明确”的表述,没有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令)第***条规定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导致项目后续履约存在极大的隐患。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令)第***条“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之规定。*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没有发现*********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明细表、偏离表、技术参数表删除了招标文件中 *** 页网络构建服务的部分参数,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之规定。*是评标委员会在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时没有相关规定停止评标,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 号)第***条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年修订)第***条第(*)款之规定,应予废标。
本机关决定投诉人关于本项目采购结果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4在提起投诉前没有依法进行质疑,予以驳回。但本机关在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存在多项不当之处,评标委员会存在影响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年修订)第***条、第***条第(*)款之规定,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或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日期:****年**月**日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常山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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