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关于开展***3年度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函》(非遗函〔***4〕**号)、《关于开展国家级、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年度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的通知》(内文旅办字〔***4〕**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内蒙古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关于进*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了***3年度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经传承人自评、保护单位复查、旗县区文旅部门审核、市非遗保护中心复核及实地考察、我局党组会研究,我市共有**位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有**人参加****年度评估,具体如下:*、8人不参与评估(其中,武利平、霍伴柱2人由自治区文化艺术研究院评估,岳*厚生、王荣贵、秦吉元、魏巍、亢文彬、高粉梅6人去世),白松山于****年5月去世、段莲女于****年3月去世,但开展了****年非遗传承工作,因此参加评估。故我市参与****年度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工作的有**人,经我局评估,**名传承人为优秀,其余**名传承人均为合格,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年6月**日至****年7月3日止。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市文化旅游广电局非遗科反映。
特此公告
电子邮箱:****************@***.***;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羊桥路************8楼非遗科,邮政编码:******。
附件:自治区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经费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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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6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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